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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安省自由党政府企图消灭中医和中医针灸是由来已久的阴谋。早在2005年《中医法》提出到二读通过,中医法里既没有中文使用权、也没有祖辈法、中药配置权、中医诊断权、中药处方权、针灸的皮下穿刺权。此外,豁免所有26个卫生行业使用针灸,不受规管。甚至连基本的中医、针灸定义也不敢下。2008年3月,卫生厅披露的跨专业合作报告(见附件)揭示了自由党政府的真实面目------那就是利用英语和西医专业知识为衡量标准彻底消灭中医执业者,而用解剖针灸取代中医针灸成为正式规管行业。
 
那些交了1200元钱去过委会登记的中医最终的结局,只能是人财两空,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对狼抱有幻想是可悲的。
 
 
 

HPRAC向卫生厅长提交关于跨专业合作的建议

(有关中医部分摘译)

 

 

(一)背景

 

中医是源于几千年前的一个整体观系统,包括针灸,中药,推拿,气功等治疗方法(略)。

 

1996年,HPRAC应省卫生厅长的咨询要求--acupuncture是否应该作为规管行为”作出报告:迹象表明acupuncture在应用中有直接的和间接的危害风险。留意到TCM与西医有截然不同的诊断方式。HPRAC在对若干专业人员采用acupuncture治病的描述上从历史的角度作了区别, 阐述了针灸在不同医疗专业应用的差异:解剖针灸是以解剖为基础,在数目相对较少的经典(译注:中医还是西医经典?原文未说清楚)穴位的位置,根据西医诊断进行治疗的一种针灸。与之相比较,中医针灸是建立在人们相信疾病是由于体内的能量,或气,失去平衡造成的,通过针刺的刺激,会使能量多余处向不足处流动,从而使病人的健康得到恢复。

 

接着,在20014月,HPRAC在向卫生厅长提交的报告中说明:除了中医之外,其他多个医疗专业也都在各自专业范围内使用针灸,在通常情况下,把针灸作为他们的辅助治疗手段。而在中医实践中acupuncture是其不可缺的部分。在中医方面,离开中医理论,即难于说明acupuncture的知识体系。同样,对于采用anatomical acupuncture(译注:所谓“解剖学针灸”)的各卫生专业来说,离开它们的专业范围和专业知识体系,也很难说明其(“解剖学针灸”的)知识体系。

因此HPRAC裁定:Acupuncture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治疗方式,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专业。这一结论所依据的是:1)acupuncture疗法之性质的理解;2) 不存在脱离中医理论和生物医学理论而单独存在的acupuncture知识体系;3)acupuncture的规管与将acupuncture疗法纳入其实践范围的各专业的规管不应分开。应放在皮下穿刺操作专项下进行监管。

 

2006年通过的中医立法,中医被授予了皮下穿刺的操作权。同时,也修改了安省医疗法规,允许整脊等多个其他专业也都可以从事针灸。黄志华议员委员会的报告,立法执行委员会关于TCM法的公众听证和HPRAC200710月关于合作的研讨会,为一些寻求成为TCM管理局会员的执业者提供了参与的机会反映出立法过程中政府曾咨询过了中医行业的意见。结果表明很多中医针灸和刚接触立法问题的从业员对中医立法的核心要旨缺乏认知。他们不了解专业范围上的交叉重叠和操作权的共同享有乃是安省医疗监管法RHPA的核心内容。他们罔顾针灸已经是成为其他医疗专业的组成部分,在各自不同专业范围内安全地使用了几十年的事实,提出抗议并坚持针灸非遵循将来中医监管局制定的标准来进行操作不可。

在中医立法过程中,卫生厅长要求HPRAC 提出建议,通过什么途径使各个从事针灸的医疗专业能在制定针灸行业标准的过程中进行最有效的合作 

 

HPRAC认为,各个有关医疗专业的管理局首先要清楚:

1.    针灸在各专业范围内的具体应用

2.    执行皮下穿刺操作的专业技能要求

3.    保证针灸安全有效所需的教育程度

 

HPRAC也意识到,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待这一疗法,中西医在针灸使用上有着根本的差异。但是,HPRAC坚持强调,不管中式针灸还是西式针灸,必须要使公众对针灸的安全性有足够的信心。HPRAC认为:

1.    无论中医针灸还是解剖针灸都是进行皮下穿刺操作

2.    针灸是带危险性的

3.    西方和TCM执业者的知识体系存在一致性

4.  新的TCM管理局要解决一些问题,现有的卫生专业管理局、凡有成员从事acupuncture的、也要解决这些问题,其中包括:

      -  开展预先学习和资格考试

      -  教育规划的要素成分应包括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生理学的培训

      -  有关职业道德、利益冲突、经商、开账单和做广告的要求,以及与规管的和未

         规管的执业者关系 

      -  转诊程序和要求

      -  持续更新的质量保证和提高,包括从业考试

      -  持续更新的执业资格审核

 

(二)合作的障碍

 

让我们带着上述问题来回顾一下针灸管理的过程。从90年代初期至2001年的咨询时期,到2006年中医立法的一段经历,我们体验到中医界业内和业外各种意见的分歧和观点的错综复杂。无论如何,中医立法已经是既成事实了,这个决定已经做出了。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考虑,对针灸是一种皮下穿刺操作的定义已经在法律层面下了定论。针灸的操作权是多专业共享的,而这些从事针灸的专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最大障碍是互不了解,互不信任。体现为:

1.    中医界对RHPA有关“专业范围交叉重叠”理念缺乏了解

2.    中医界对与已存在的现有其他医疗专业共建针灸行业标准缺乏经验

3.    中医界担心这样的合作会削弱了中医专业的自主权

4.    中医界对针灸与中医不可分离的观念执着,坚持针灸必须依循中医理论-这一古代的道家玄学的抽象理论,包括能量(气)及其经络运行通道,穴位,阴阳,五行等概念,以及各种促使这些概念达到平衡的方法等等

5.    其他医疗专业从业员缺乏对上述这些传统中医针灸理论的正确评估

6.    担心某一种针灸的合法地位会被削弱,或者一方压倒另一方

7.    没有能符合中西医两种针灸的教育培训课程

8.    中西医从没有联合寻求共通之处,包括共通的安全措施,传染控制,转介规则,病案管理等问题。

9.    如何制定针灸行业标准的争论。是否应由新成立的中医监管局为所有专业制定标准?或者由每个专业自己定各自的标准?针灸有多重标准是否合适?中医监管局是否合适为其他监管局制订标准?

 

总之,问题很多,每个具体问题都有不同的观点,有些观点甚至是非常强硬,带强迫性。中医监管局过渡委员会在制定入行标准,专业技能标准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这些问题务必在中医监管局获得解决。

 

(三)合作机会

 

借用政治哲学领域的思想,民主管理形式的组成来源于不同的理论,但是实践起来又体现了在民主体系自身中的统一。

以此类推,针灸可有两种不同的哲学基础,即道家玄学的传统中医抽象理论和西医神经生理的科学理论。姑不论什么哲学基础,重要的是效果,标准和安全。中医立法有效地解决了纷争。也就是说,安省对两种不同的针灸都予以了承认。现在是时候建立起跨专业的机制,以求得到一套两种针灸都适用的教育和执业的共同标准了。在中医这个新专业产生的同时,各现有专业的监管局也应着手检查他们为针灸所设立的标准是否最大限度地保证他们的会员能安全地,高质量地从事针灸。这两方面不是相互独立,分别进行的。为了取得公众的信任和公开透明,采用跨专业合作是最为可取的办法。

 

这种跨专业合作也使新成立的中医监管局能有机会采纳其他专业的经验,共同在行业标准,病人转介,病案管理,会员注册,防止传染等各个环节寻求共同之处,使双方都受惠。

 

将来会有一套同时适用两种不同针灸的标准,当然,也应明确中医针灸和西医针灸在某些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这两种方法应互相尊重,而不应该以其中一种来涵盖另外一种。

 

(四)建议

 

跨专业合作的实操模式在安省已经有了。HPRAC建议新成立的精神疗法监管局必须有其他从事精神治疗的专业的代表。HPRAC也建议其他有关专业的监管局订出这些专业从事精神疗法的教育标准和行业标准。

 

针灸可以采纳这一模式,使现有从事针灸的医疗专业的专家能帮助新成立的中医监管局建立行业标准,也为日后专业间的合作奠定基础。同时,其他相关医疗专业也相应制定出标准来保证他们的从业员能安全地使用针灸。

 

中医法第13条要求政府任命过渡期委员会。该条法律没有限定过渡期委员会的人员的具体组成,也没有规定要有跨专业代表。但是HPRAC确信,在多个不同专业共享一项操作特权,而又有可能采用不同标准来实施操作的情况下,采取跨专业合作是尤其重要的。特别是在其中一个专业正处于过渡期时,其他成熟专业的经验是可以为新专业带来极大益处。

 

HPRAC 的选择:

 

*  成立一个专家组把所有的针灸执业者就有关从业的共同标准和专业实践指南

    的建议推荐给卫生厅长。

*  行政直接命令各方接受调解以建立所有的针灸执业者共有的执业标准和专

    业指南。

*  如果不能达到统一的话,行政直接命令各方参加对从业共有标准和从事针灸

    专业指南的最终强制裁决,

 

 

HPRAC 向卫生厅长建议:

 

1. 省督任命中医师和针灸师管理局过渡委员会应包括3名代表,他们由手足疗法管理局、整脊师管理局、护士管理局、职业治疗师管理局、物理治疗师管理局、非药物治疗(自然疗法)理事会和口腔外科皇家学院产生。

 

2. 卫生厅长指示手足疗法管理局、整脊师管理局、护士管理局、职业治疗师管理局、物理治疗师管理局、中医师和针灸师管理局、非药物治疗(自然疗法)理事会和皇家口腔外科学院对针灸成立一个持久的专业之间的顾问委员会,有权提供意见给管理局们以便提高发展,如下建议可联合一起做,或单独搞:

 

a) 足够高的从事针灸的起码资格;

b) 一般从事针灸资格的标准;

c) 保证针灸质量和保持胜任的规划;

d) 从事针灸的受教育资格证明和同等学历;

e) 任何有关从事针灸的事情。

 

中医法没有明文规定开展跨专业合作的机制来为所有共享专业范围和皮下穿刺操作特权的专业制定入行标准,共同行业标准和核心知识架构。HPRAC相信现有医疗专业的成员在尊重中医专业自我监管原则的同时,持续性地参与到新成立的中医监管局的运作,将能促进在上述各项监管内容在制定过程中的合作。同时,由于各现有医疗专业的监管局在针灸监管问题上承担着与新成立的中医局相似的责任,因此,如果有一个专家顾问委员会的话,各个监管局都会得益。遗憾的是,在缺乏卫生厅明确的政策导向的情形下,HPRAC认为这种自愿性质的架构是不能胜任的。

 

英文原件详见安省政府卫生厅网页:

http://www.health.gov.on.ca/english/public/pub/ministry_reports/hprac_08/hprac_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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